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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雀友系列维权案:诉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两审均胜诉

2023-10-30

辉知队代理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提起松滋市沙道观镇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侵害商标权诉讼,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均获胜诉。

案件经过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号:1110578、4100197、4519890)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等,有效期分别自1997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止、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止、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止。其中,(商标注册号:1110578)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3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署《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浙江松冈公司使用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以及专利,使用许可为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并授权浙江松冈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起诉,授权有效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2015年11月10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11月10日到位于松滋市××道观镇大桥路的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对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经营者龚兵制作现场笔录,龚兵作为当事人签字,并拍摄有现场检查照片。该现场笔录载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10台麻将桌陈列销售,其中有:……③‘上海雀友’自动麻将桌一台,每台零售价1500元/台,产品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现场检查照片显示一台麻将机主机操作盘上有“上海雀友”汉字及拼音字样,现场笔录与现场检查照片的内容相互印证。

一审另查明,浙江松冈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000元。

一审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浙江松冈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拥有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授权,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浙江松冈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在其经营场所中销售的涉案麻将桌与浙江松冈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8类,涉案麻将桌主机操作盘上的“上海雀友”标识中具有显著性的主要词汇“雀友”与浙江松冈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完全一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与使用浙江松冈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据此应认定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销售的涉案麻将桌侵犯了浙江松冈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松冈公司诉请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浙江松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侵权获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主观态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侵权商品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侵权产品在侵权人所有经营产品中所占比例、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酌定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经营者龚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商标注册号:1110578、4100197、451989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经营者龚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三、驳回浙江松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浙江松冈公司负担540元,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经营者龚兵负担135元。

二审观点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9月27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署的《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授权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授权的内容与一审查明的2017年3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署的《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内容一致。

还查明,2017年9月1日,沙道观工商所向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11月10日,接到投诉后,沙道观工商所两名工作人员到龚兵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后经调查无充分证据证明龚兵的违法行为成立,对龚兵涉嫌侵权一案未予立案查处。

本院认为,根据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以及浙江松冈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有销售涉案麻将桌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浙江松冈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上诉人系从事自动麻将桌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没有麻将桌维修业务;其次,从沙道观工商所制作的现场笔录来看,上诉人经营场所有一台标注为“上海雀友”的自动麻将桌,零售价1500元/台。上诉人经营者龚兵在该笔录上签字确认;最后,从《情况说明》的内容以及本院对该《情况说明》核实的情况来看,沙道观工商所并未确认涉案麻将桌系案外人王建平放在上诉人店内维修这一事实,《情况说明》仅能证明沙道观工商所认为上诉人涉嫌侵权的证据不足,未予立案查处,故该《情况说明》不能达到证明涉案麻将桌是上诉人替他人维修的证明目的。上诉人主张涉案麻将桌系案外人放在其店内维修,不是其销售的商品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被控侵权麻将桌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涉案麻将桌主机操作盘上的“上海雀友”标识与浙江松冈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完全一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麻将桌上使用的标识经过了商标权利人许可,故涉案麻将桌是侵犯浙江松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诉人销售涉案麻将桌的行为,侵犯了浙江松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主观态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侵权商品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侵权产品在侵权人所有经营产品中所占比例、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酌定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宏发娱乐设备用品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律师
马律师